发布时间:2022-07-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为及时有效处理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公布《惠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办事指南》。
一、投诉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在企业设立、生产、经营或者终止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其权益,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反映问题并要求予以协调解决的行为。
1、投诉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2、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的投诉事项;
3、跨县区及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本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跨市的或投诉事项重大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同时上报省级投诉工作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事指南,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咨询电话:0752-2231640
邮箱:swjwzglk@huizhou.gov.cn
纸质投诉材料邮寄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403房。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投诉书面材料见附件。
市、县(区)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应当在收到齐全的投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在收到投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工作中止:
(一)投诉人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其他原因,要求中止的;
(二)投诉工作机构要求投诉人补充对处理意见有影响的证明材料,投诉人不能提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工作终结:
(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三)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四)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五)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六)投诉处理中止期限满一年的;
投诉处理期间,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以及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工作中止、终结的,受理外商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告知投诉人,并登记、归档,同时上报市投诉中心归档。